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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发布日期:2015-10-12 14:37:3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621000000000WS000-XK-0006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行使依据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办事主体

庆阳市卫计委

受理条件

1.经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监测,公共场所申报单位的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有关的卫生要求;2.从业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持证率达100%;3.从业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80%以上的从业人员取得“合格证明”;4.具有基本的卫生设施和卫生设备,配置合格,运转正常;5.有卫生管理机构或卫生管理组织,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具有履行自身管理的能力;6.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5.经营场所周边25米内的地址方位环境示意图,标识了尺寸、功能分区、设施设备的平面图,标识了空调系统、新风系统、排风系统的通风图;6.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卫生管理组织结构图和卫生管理制度;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8.业主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等。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评审费500-1000元,甘价费(2004)401号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办理部门

庆阳市卫计委

办理地点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934-8855211、0934-885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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