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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计生委行政许可(审批)及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5-10-12 14:26:37 
  
 一、生育政策类

  1、农村生育二孩的条件有哪些?

  答:《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夫妇生育二孩的条件有: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②只生育一个女孩;③第一个子女经县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④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⑤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⑥一方系少数民族;⑦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⑧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

  2、怎样申请领取农村二孩生育指标?

  答:夫妇双方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组织审核、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人口局复核、批准,签发《生育保健服务证》。除交纳病残儿鉴定费用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3、头胎要不要生育指标?

  答:《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时要出示结婚证、身份证。

  4、怎样申请领取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一胎指标)?

  答:公民依法登记结婚后,及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

  流入人口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以在现居住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

  5、哪些人员应办理婚育证明?办理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属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6、流动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能否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可以办理。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办理时应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7、流动人口再生育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手续吗?

  答:不行。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应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在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8、流动人口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9、生育一个孩子后多少天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什么手续?到哪里办理?

  答: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可在孩子出生后16周岁以内向女方工作单位或者村委会提出申请,持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生育保健服务证,到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技术服务类

  1、目前计划生育都有哪些技术服务项目?

  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国家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技术保障。服务项目包括:(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和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这些服务项目是为农业人口(包括流入城镇的农业人口)及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中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夫妻免费提供的。

  近几年,各级政府不断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拓宽服务领域,由过去“四项手术”为主的技术服务,拓展为集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优生检测,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妇女病普查为一体的优质服务,今年,省市把开展“生殖健康服务进家庭”行动作为推进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作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方式,建立生殖健康档案,免费开展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检查和优生监测,竭诚为群众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便民维权类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当群众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答:当我们人口计生部门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和群众之间产生摩擦时,或属于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有关政策的,群众可以采取行政、信访、法律三个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计生干部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首先,应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如果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不解决或解决了群众认为不满意的,群众可向所在乡镇政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县信访局反映;如果反映了,乡镇政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县信访局还不解决或解决了群众仍然觉的不满意的,也可向市人口委纪检监察室投诉;如果群众对市人口委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群众要反映问题或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络等形式来反映,还可以通过县级及以上人口部门开通的“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去咨询、诉求并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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